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聲請人 許明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柴 青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之姓名為何?(發票人「葉」青山與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柴」青山名字不符。),並提供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欄所載為…自到期日起即票載之101年2月16日,而附表所載為102年1月30日,兩者顯有矛盾。)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