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 王曉玲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34×10=2,380元)。
二、據台端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請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歷次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並提出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以及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如無工作,聲請人求職之情形為何?如無工作,聲請人每月生活費之支出係以何經濟來源支應?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瓦斯費338元、車資油費600元、電話手機費1,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如何?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請一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屬財產查詢清單,以及聲請人及配偶二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等件供本院參酌。
六、請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有無投保其他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相關保險契約影本、繳交保費單據等相關資料,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或有無申請借款等情形。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二年內於各地金融機構存摺、證券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資料,若因換摺等理由無法提出,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