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債權人 江彥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瑋琳 、 陳宇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江彥霆尚未滿二十歲成年,請具狀增列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賴瑋琳、陳宇智尚未滿二十歲成年,請債權人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賴瑋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宇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