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39號聲請人 吳錦秀 (即 盧宏龍 之繼承人)
盧育(即盧宏龍之繼承人)盧典(即盧宏龍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李文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盧育(即盧宏龍之繼承人)、盧典(即盧宏龍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