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長安選任辯護人林言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長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長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復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另被告蘇長安於偵查中因傳拘無著而受通緝,其到案後之陳述與其他共犯亦有出入,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蘇長安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後於102年2月20日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對於被告蘇長安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
二、本院於102年3月27日訊問被告蘇長安後,認其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復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顯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酌被告蘇長安所涉犯者,係輾轉於數地點製造第三級毒品,危害國民健康甚鉅,犯罪情節非輕,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其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