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儀柔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四、若逾期未繳納或補正相關資料,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於97年5月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協商成立,惟僅清償18期即毀諾,故聲請人應說明毀諾之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毀諾?如是因其他債權人執行扣薪之故,則請陳報債權人及執行案號,若尚留有執行命令,並請提出供參。
二、請說明聲請人父親出生年月日為何?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各為如何?月入若干?其是否領有老人年金?其是否分擔聲請人母親之撫養費?
三、聲請人如欲變更本院文書之送達地址,請具狀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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