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葉國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㈠台端所附債權人清冊,僅空泛寫出債權人名稱,並未具體表明如下1、2、3點所示事項,應予確實補正:
1.各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㈡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依法受扶養人、共同扶養義務人(對於
聲請人父母而言,即為聲請人之全體兄弟姊妹)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㈢為本件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按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
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㈣請按所列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分別列出為扶養其等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
、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㈥請陳報現有無正繫屬法院中之強制執行及訴訟案件,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執行標的、進行情形,及相關內容之說明。
㈦提出每月分別清償匯豐銀行新台幣(以下同)3500元、澳盛銀
行3000元之證明,並說明前開清償金額是否係指遭前開二債權銀行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
㈧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
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㈨請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還款條件為何?
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㈩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4人×10份×34元-1000元=3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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