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相對人 游華絓 相對人 郭騰元 相對人 鍾政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游華絓、郭騰元、鍾政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游華絓、郭騰元、鍾政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