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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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兆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婉茹 間本院101年度婚字第787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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