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67號
原   告  楊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新傑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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