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九十八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朱渭陽 律師被告乙○○住右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折合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國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