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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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投簡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育書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育書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育書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刑簡字第4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2月6日易處社會勞動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故未應徵集,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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