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醫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 陳曾豪 法定代理人 陳泰全
曾寧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被上訴人惠心牙醫診所即 林泰政 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