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63號原告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守文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