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77號原告榕炫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筆翔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馥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志忠 聯合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7,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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