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7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上列原告與與被告極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