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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