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巷○○號前,因告訴人甲○○按其住處門鈴遊玩,遂引起被告不悅,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上眼臉至鼻部皮下瘀血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調查時同意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六月三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陳桂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