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七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百六十九萬四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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