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一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黃子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叁拾元,折合銀元柒拾玖萬零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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