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8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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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862號
原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訴訟代理人 鄭伊娟
被告 黃俊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2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