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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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