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13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
12月7日將其裁定收押,嗣於羈押期限屆至前,再於94年3月2日裁定被告自94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偵卷所附、本院審理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死期、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罹患精神疾病之跡證,顯難期於涉此重罪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審判、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雖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已定期宣判,惟全案仍未判決定讞,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之羈押應予延長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