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賴淑如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淑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賴淑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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