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3年7月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乙○○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執行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