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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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五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即 林紫綺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除第一審判決書第三頁倒數第八行原載為「...猶以時速約六十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應更正為「...猶以時速六、七十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外,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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