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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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0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94年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