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告 鄭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王子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瑩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告 鄭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王子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