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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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告 林秉謙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發傢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7,150元、資遣費69,140元、職災補償1,292元、加班費14,823元、特休未休代金41,447元(合計163,852元),及提繳30,91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762元(計算式:163,852元+30,910元=194,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37,150元、資遣費69,140元、加班費14,823元、特休未休代金41,447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0,910元,合計193,470元、應徵裁判費2,8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8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元(計算式:2,800元-1,867元=933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114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