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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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湯國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國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核屬違禁物無訛,其中附表編號1之毒品外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

1包

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56公克(含包裝袋1只)

2

煙捲

1支

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毛重0.5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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