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蘇聰敏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
被告 孫福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97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579.54㎡×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05/3660=2,647,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