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陳叡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
十八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