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1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營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陳水成
  被   告  吳全仁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1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26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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