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吳學榮
       張博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5年6月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1623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學榮、張博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11日14時5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101大樓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學榮、張博文於警訊之自白。
(二)採證照片兩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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