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呂明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5年6月1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5322848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明宗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6月1日12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
(二)證人 鄭清松 之證詞。
(三)證人鄭清松臉部傷勢照片2幀及和解書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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