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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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65號附民原告 簡菀妘 附民被告 楊涵鈞 (原名 楊瑜樺 )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楊涵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原告簡菀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 范秋蓮 應與被告楊涵鈞連帶賠償原告損害部分,另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之,非屬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訴訟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