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金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金簡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恁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5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恁舜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徐恁舜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並於提領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6日14時29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統一便利商店逢大一門市,將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交予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LINE名稱「賀凱」、「李小姐的快樂恩恩,美好的未來」之人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戶密碼予該人。嗣該人取得上開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金融資料後(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王淑盈 、 王昶閔 、 黃聖強 、 林邱盛 、 劉素芬 、 游詠婷 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徐恁舜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為洗錢行為。
二、證據方面:㈠被告徐恁舜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警卷第5至10頁,110年度偵字第21592號卷第233至235頁)。
㈡告訴人王淑盈、王昶閔(見同上卷第17至20頁、第79至81頁
)、 黃勝強 、林邱盛、劉素芬、游詠婷(見警卷第35至37頁、第57至60頁、第79至83頁、第103至110頁)於警詢之指訴。
㈢告訴人王淑盈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王淑盈帳戶之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昶閔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王昶閔持用手機關於網路銀行訊息清單之畫面截圖、通話紀錄畫面截圖、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19226號函所附被告該行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1592號卷第21至26頁、第31至33頁、第65頁、第83至88頁、第93至95頁、第102頁、第104至105頁、第113至117頁);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含店到店寄貨收據照片、貨態追蹤截圖、寄送之帳戶金融資料照片)、告訴人黃聖強之金融卡照片、持用手機關於網路銀行臺幣存款總覽、通話紀錄之畫面截圖、告訴人黃聖強報案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邱盛報案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林邱盛持 用手機關於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畫面截圖、告訴人劉素芬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游詠婷報案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游詠婷持用手機通話紀錄畫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告之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5至31頁、第37至51頁、第55頁、第60之1至71頁、第77頁、第85至95頁、第111至119頁、第157至171頁、第175頁、第181至193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得收受上開帳戶之人,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告訴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上開帳戶做為匯款及提領工具,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顯係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同一交付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取得上開金融資料之人,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6人詐取財物,及實行一般洗錢犯行,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6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
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認幫助犯一般洗錢之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率爾交付帳戶資料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
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並考量告訴人王淑盈、王昶閔、黃聖強、林邱盛、劉素芬、游詠婷遭詐欺損失之金額;另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此獲致不法利得,兼衡其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6人損失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被告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供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使用之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雖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未扣案,且均已經列為警示帳戶等情,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21592號卷第95頁,警卷第51頁、第67頁、第119頁、第181至183頁),是上開帳戶均已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已無預防再犯之必要,且此等提領工具僅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價值低廉,可以再次申請,亦具有高度之可替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本件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已獲取任何對價,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分得任何告訴人受騙損失之金額之情形,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備註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匯入被告之帳戶告訴人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1即110年度偵字第215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王淑盈於110年3月8日21時12分許,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致電王淑盈,假冒西堤餐廳人員,佯稱:王淑盈先前曾購買西堤餐券時,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影響王淑盈權益,需其依指示操作ATM以更正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玉山銀行帳戶110年3月8日21時15分許9萬9987元2同上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王昶閔於110年3月8日21時5分許,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致電王昶閔,假冒桃園西堤牛排南華店人員,佯稱:因王昶閔先前在西堤牛排消費金額多刷1筆,將有銀行人員協助取消付款;復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0號致電王昶閔,假冒聯邦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王昶閔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玉山銀行帳戶110年3月8日21時50分許1萬9987元3即110年度偵字第394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黃聖強於110年3月8日17時1分許,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0號致電黃聖強,假冒西堤餐廳人員,佯稱:因餐廳人員操作或遭駭客入侵,導致黃聖強遭誤儲值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有銀行人員協助取消儲值;復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00號致電黃聖強,假冒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黃聖強其操作網路銀行以辦理刷退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郵局帳戶①110年3月8日17時51分②同日17時58分①4萬9986元②4萬3017元4同上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林邱盛於110年3月8日17時8分許,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0號致電林邱盛,假冒西堤餐廳客服人員,佯稱:林邱盛遭誤刷2萬元餐券,之後將有銀行人員協助取消刷卡;復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00號致電林邱盛,假冒國泰世華客服人員,佯稱需林邱盛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刷卡云云,致林邱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郵局帳戶110年3月8日17時55分4萬1989元5同上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劉素芬於110年3月8日19時32分許,以詐編電話00-0000000號致電劉素芬,假冒王品集團客服人員,佯稱:誤幫劉素芬之會員資料儲值2萬元,將有銀行人員協助取消儲值;復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致電劉素芬,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劉素芬配合操作ATM以取消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帳戶110年3月8日20時45分1萬5078元6同上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游詠婷於110年3月8日20時18分許,先後以詐騙電話+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致電告訴人游詠婷,假冒西堤牛排楊梅中山店人員,佯稱:誤將游詠婷預設成西堤會員,需匯入2萬元儲值金,若不儲值,將有銀行人員協助處理;又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游詠婷配合操作ATM以取消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中國信託帳戶①110年3月8日20時40分②同日21時8分③同日21時17分④110年3月9日0時18分⑤同日0時31分⑥同日0時36分⑦同日0時51分①2萬9986元②2萬9985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元)③3萬元④2萬9989元⑤3萬元⑥2萬998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萬9989元)⑦2萬7985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萬8000元)玉山銀行帳戶110年3月8日21時11分2萬9985元(併辦意旨書漏載該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