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債權人壬○○債務人天○○債務人宇○○債務人辛○○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卯○○債務人己○○債務人申○○債務人丑○○債務人癸○○債務人戌○○債務人辰○○債務人宙○○債務人乙○○債務人午○○債務人子○○債務人寅○○債務人酉○○債務人玄○○債務人丁○○債務人地○○○債務人丙○○債務人未○○債務人巳○○債務人亥○○債務人庚○○
一、㈠債務人天○○、宇○○、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天○○、宇○○、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戊○○、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己○○、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丑○○、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戌○○、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宇○○、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宇○○、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天○○、宇○○、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天○○、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玄○○、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宇○○、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宇○○、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辛○○、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宇○○、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朱恆忠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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