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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