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零叁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零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壹拾貳元貳角,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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