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王灯寶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八千一百五十二元。
2、郵資:一百七十五元。
3、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八千四百二十九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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