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零肆拾元,尚不足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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