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四號
原告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叁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