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9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維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394號、95年度訴字第395號、95年度訴字第499號、95年度訴字第658號、95年度訴字第918號、96年度訴字第190號、96年度訴字第191號、96年度訴字第345號、96年度訴字第481號、96年度訴字第515號、96年度訴字第553號、96年度訴字第556號、96年度訴字第
557號、96年度訴字第558號、96年度訴字第559號、96年度訴字第560號、96年度訴字第583號、96年度訴字第5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