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詳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丁福 │台灣土地銀行新竹│97年9月15日│9,398元│ADB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