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己○○戊○○上列被告等3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3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5
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丁○○、甲○○、丙○○等3人業與被告等3人達成和解,告訴人等3人均具狀撤回其等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