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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