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上易字第33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54號,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是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並未準用第三編第三章之規定,亦即對之即不得再上訴。又上訴為法律上所不准許,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係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說明,對之不得再上訴,公訴人對之提起上訴,於法不合,至於原審判決書末,將本件不得上訴之案件,誤載得於十日內上訴乙節,參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一六二號判例意旨,並不因該誤載,而變更不得上訴之法律規定,從而,本件上訴於法不合,且不得補正,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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