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陳宗文
相 對 人 楊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所謂其他因不動產
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
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3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受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尚未進行實體
審理。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共有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暨同段131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有建
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憑,因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情
事,爰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語。依聲請人上開主張,核屬因不
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之事項而涉訟,自應由不動產所
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本件移送於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