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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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35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5年1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B6162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5日13時14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3段99巷與康寧路3段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違規闖紅燈,經警於康寧路3段70巷口攔停,而於同路段72巷口開單舉發等情,業據舉發員警 陳育健 到庭具結證述明確,並有異議人當庭標示遭攔停開單地點之現場地圖附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以認定。
三、至異議人雖辯稱:伊從臺北往汐止方向經過康寧路3段,開車的速度不會很快,沒有闖紅燈,那邊是67巷,伊是在單數號,在70巷被攔下來,警察說伊是80巷違規,紅單上面那時寫80巷云云。惟查,證人即舉發員警陳育健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伊當時由康寧路3段99巷停等紅綠燈要左轉康寧路3段北往南方向,伊前面有1部自小客車,等該車左轉後伊才左轉,伊發現異議人的計程車從康寧路3段北往南方向闖紅燈,因為當時康寧路在做捷運,伊只能等到康寧路3段70巷異議人停等紅綠燈時攔停,要求異議人停到康寧路3段72巷前接受稽查,在此過程中伊視線一直在異議人的車子上面等語,故執勤員警應無誤認之可能。況該警員與異議人素不相識,警員當無設詞攀誣之理。至異議人車速之快慢,與闖紅燈與否並無絕對之因果關係。又比對本件舉發單通知聯與存根聯,其上記載之違規地點均為康寧路3段99巷與康寧路3段交岔路口,此有臺北市政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及存根聯影本各1張附卷可稽。是異議人前開所辯,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決機關援引首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70
0元,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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